现行的招标苗政策,纵观招标采购、产品生产、到疫苗划拨、派发,几乎每个环节,都带有普遍性的缺陷,一环扣一环,环环走样因素叠加,从而造成实际的执行效果与原政策所设想落差极大。
    取消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强制性免疫的呼声,在行业响彻已久。2016年7月21日,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公告称,猪瘟与高致病性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政策,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2017年3月20日,农业部公布了《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正式取消了对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强制性免疫措施。这意味着,动物疫苗招标制度出现重大调整,生猪疫苗方面只剩下口蹄疫疫苗还未放开,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总体要求
1. 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免疫布鲁氏菌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免疫包虫病。
2. 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 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要求,划定为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的,可以不实施免疫,并报农业部备案。
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种畜禁止免疫,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要求执行。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组织实施
1.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2. 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3. 组织免疫技术培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4. 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5. 建立养殖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
6. 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7. 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
监督管理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经费支持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其他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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